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下为详细内容:
一、适用对象
该办法适用于同时参与或曾经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则不再办理衔接手续。
二、衔接条件与方式
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选择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在此情况下,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后者计算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转入时,需先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时,按后者计算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转入手续需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办理。
三、账户与缴费年限处理
在账户转移方面,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全部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但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反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缴费年限则合并计算。
对于同一年度内重复参保的情况,仅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重复缴费时段,将退还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
四、其他规定
衔接手续的办理时间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特别地,对于2011年7月1日前已参保且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
五、实施时间与效力
该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各地之前的政策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该办法通过统一衔接规则,确保了参保人员的权益,并促进了劳动力的跨制度流动。这一改革无疑为广大的城乡参保人员带来了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