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开设赌场罪判决案例(开设赌场罪 不起诉)

平安健康 2025-05-19 16:13平安健康www.baidianfengw.cn

我们将关于开设罪的一些重要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决策过程。近年来,随着网络案件的激增,国家对于开设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强。针对此问题,我们通过数据整理汇总了相关的判决案例。

李伟,广东华金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律师,担任刑法部副主任,对这类案件有着深入的研究。他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在决定不起诉时的法律依据和决策逻辑。在刑事案件中,不起诉决定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通常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因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类型。

我们深入法定不起诉的情况。当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规定包括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

在开设罪的案例中,有一个案例涉及到一个麻将室的经营者罗某某。罗某某在一段时间内开设了所谓的“党党馆”,并长期组织人员在馆内打麻将。由于罗某某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某些条款,如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等,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另一个案例涉及到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在麻将馆进行。但考虑到其行为是为了娱乐而非营利,且赌资数额较小,最终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我们还需关注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当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其中的“情节轻微”可能包括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真诚悔罪等多种情况。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开设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这些案例为刑事律师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有效辩护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对于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这些案例能够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开设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水检刑[2021]第23号案件纪实

案例类型:游戏网站公司工作相关案件。

经过公安部门深入调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12年8月进入某,负责游戏测试。工作地点最初在福建厦门,2016年9月转至菲律宾马尼拉。苏某某在任职期间,虽然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30270元,但经鉴定,该网站具有功能。

不起诉理由:

虽然苏某某的行为涉嫌开设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无需进行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水检罚[2021]第25号案件纪实

案例类型:为在家提供工具并从中获利。

查明事实:

邓某甲于2019年12月3日在家中为多人提供工具及场所,包括骰子、大碗、勺子等。邓某佳从他人手中为他人提供工具及场所多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另一起案件中,杜某某等人在石阡县某宾馆等地为提供服务。这些行为均被公安机关查获。

不起诉理由:

他,承认了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他无需承受刑罚的折磨。进一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吴某的起诉被决定撤销。

让我们回顾一下类似的一些案例。简毅组[2021]第38号案件,一罚38号,涉案人员在一个废弃罐头厂内开设,首次工资即被抽取。这个地下以一种叫做“小花会”的形式供人。在苍南县钱Ku镇蔡丽村的一个无标识的旧房子和废弃罐头厂内,蔡某佳的已经运营了十多天,每次抽取的首笔工资在人民币500元至800元之间,总计人民币5000多元。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接受处罚,最终决定不对其进行起诉。

再来看绍科检字[2021]第185号案件。程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绍兴市柯桥区租用房屋及餐馆,提供场所和工具,以牌九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进行,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他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缴了赃款,并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对其进行处罚。

在其他案件中,肖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在石鼓区开设卡厅供群众,从中获利约25500元。由于自首、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第67条第1款、第15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还有永冷监一罚[2021]第10号案件,张某某在动漫城设置机供人。经过调查证实,该动漫城的机非法吸收赌资达12万余元。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湖检罚字[2021]第7号案件则涉及到在房子里设并放贷抽水的情况。欧阳某某等人在湖口县李某某私房四楼某房间内开设,放贷并抽取利润。由于案件细节尚未详细披露,具体原因暂且不详。

2018年12月20日,李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欧阳某佳、欧阳某兵等人涉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并主动供述了自己在案件中的角色。经过审查,考虑到李某某是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和自愿坦白,湖口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在另一个案件中,林某某和向某某成立了一个网络工作室,为境外网站的下属代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陈某某明知林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并在林某某借款时知晓其借款用途。尽管如此,陈某某仍向林某某提供了20万元的借款,用于网络工作室的资金周转。林某某在案发前退还了这笔款项。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基于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罪,但考虑到其自愿供述、认罪悔罪、无犯罪记录和劣迹,且涉案资金已被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何丹将其房子租给苏元作为,并从中抽取费用。苏元在该场所组织活动并从中获利。何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考虑到何丹是从犯,且坦白并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在另一个案例中,朱某某在出租屋内设置了两台游戏机供他人。陈某佳、吴某某等人受雇于朱某某,负责为赌客套现、兑换积分。现场被警方查获,并起获了具有功能的游戏机。考虑到陈某佳是从犯,且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梁某某明知陈某某等人利用网络程序为网络平台提供赌资充值服务,仍参与其中。考虑到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刘某某在苍南县为他人开设提供场地并从中获利。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关于不起诉的决断

在审视被告人刘某某的案情时,我们发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了次要角色,属于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我们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某在故意犯罪时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其进一步从轻处罚。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根据《关于办理利用机开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们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刘某某自愿认罪并表现出真正的悔过,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对其进行罚款。综合所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类似的案例,如高建[2020]27号、永建[2021]7号、永建[2021]8号、博罗[2021]3号等,都涉及网络的相关行为。以冀检[2021]第2号案件为例,涉案人员通过微信接受投注,进行网络活动。当韩某2及其儿子刘谋(均已被起诉)建立微信群时,刘某某被卷入其中。尽管他被卷入其中,但其参与程度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有真正的悔过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决定对其不起诉。

在曲龙检刑一字[2021]第44号案件中,沈某佳成为BOB网络平台的代理人,利用手机推广该平台。王某某明知该平为网站仍帮助推广。虽然王某某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还赃款,因此犯罪情节轻微。

铜检刑一字[2021]第5号案件则涉及到平台的下级代理,从充值流水中获利的情况。未被提起公诉的陈某某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参与,之后成为代理人的下属代理,拉拢亲友参与。尽管陈某某从中获利,但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且表现出真正的悔过。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节和背景,但所有的决断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在做出不起诉的决断时,都会深入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

不起诉的背后故事

陈某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而面临起诉风险,然而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坦诚认罪,决定不起诉。

渝资发[XXXX年]zXXXX号案例显示,李某某在微信群中开设行为已为人所知。在未被起诉之前,李某某及其他人在“聊天”APP上建立群,以人际关系网聚集上百人。他们利用“熊猫麻将”APP进行活动,从中抽取房费获利。尽管李某某曾参与其中,但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违法所得的行为获得肯定。基于他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他被免于起诉。台鉴罚字[XXXX年]第Z号案件则涉及余某某作为微信群主组织的行为。余某某在接任群主期间,通过微信红包方式组织活动并从中获利。考虑到其自首、初犯及自愿认罪等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余某某愿意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并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是其获得宽宥的关键。

在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处理的一起案件中,黄某被牵涉其中,经调查后,因其涉及的犯罪事实不明确,证据不充足,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另外一起案例涉及到入股网站并从中渔利的行为。在梅州市公安局的指挥下,平远县公安局查封了多个网站的相关人员。其中,陈某佳在多个网站中担任股东,发展下线总代理、代理、会员,并收取赌资。尽管其涉案金额巨大,但平原县公安局认定其涉嫌开设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未对其进行公诉。

还有一起案件涉及在出租屋内开设的行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海淀区出租屋内组织多人牟利,但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李某某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在永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案件中,陈某某在自家副食店接受村民投注,虽然涉及赌资和获利,但由于除陈某某的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支持,因此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另有一案例涉及网络平台组织。杨某佳依托网络平台发展下级代理和玩家,形成组织。玩家通过充值参与项目,下级代理从中赚取佣金。尽管杨某佳的行为十分明显,但由于某些关键证据不足,仍不能认定其涉嫌犯罪。

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都体现了司法公正,对每一个涉案人员都进行了深入调查,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严谨性。也提醒我们行为的严重性,呼吁大家远离,珍惜生活。经过深入调查与审查,公安机关查明了以下事实:

1. 杨某佳通过平台组织,发展了下线代理21名。他通过微信昵称“通天下”和“孙”,收取了下级代理大量的转账。在平台上,杨某某作为初级代理合伙人,也发展了十多名玩家。杨某佳与杨某某之间也有资金流转。

2020年6月12日,民警在闽发区大都会山18栋1单元201室成功抓获了杨某佳。案发后,杨某退出了部分赌资。

经过审查并退回法院补充侦查,法院认为老河口市公安局对杨某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情况。一方面,关于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给玩家的累计积分存在重复统计的问题,导致其赌资的认定未达到犯罪标准;另一方面,由于涉案平台已关闭,公安机关无法调取后台数据,因此证明杨某渔利的证据也不足。没有证据证明杨某组织他人的人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的行为构成开设罪。

类似案例为总检字[2021]第Z3号、刑一号以及华建一罚三[2021]3号。

另一方面,邹某某在王某甲、王某乙犯罪集团中也有显著的犯罪事实。他在缅甸小勐腊为曾某某修建,并在明知其修建的情况下垫付了800万元进行装修。后来,邹某某成为的股东之一,并在中负责管理财务。他还与杨某某合作,帮助后者发展代理成为金三角的代理。检察院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他在“”(即“”)担任股东并参与管理和利润分成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背景:【武(2021)22号第1号处罚第22号案件】近期处理了一起涉及多次开设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蔡某佳多次在吴忠市不同地点组织活动,涉嫌犯罪情节严重。将详细回顾这一案件的背景和经过。

案件事实梳理:

一、案件发生时间:在大约2008年年末至年初的一段时间内。

二、地点及行为描述:

1. 蔡某佳在公路东南角及县城窑子湾房间内组织开设,使用摇骰子押注的方式进行。聚集了大量参赌人员,赌资数额巨大。

2. 在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丁家湾子村,蔡某佳再次组织活动,形式同样为摇骰子押注。这次中蔡某丙负责放哨并支付工资给工作人员马某甲。人数超过二十人,赌资规模不小。此后还涉及高利放贷等行为。

3. 蔡某佳还在吴忠宾馆的房间内开设,此次参与人数虽减少但仍超过十人,赌资数额甚至高达四万元。

4. 在青铜峡甘城子牛场内及草台子庙梁沟东干渠南侧牛场内,蔡某佳再次组织活动,参与人数众多,赌资数额巨大。此外还涉及伪造集体土地使用证等违法行为。这一系列活动都围绕开设展开,犯罪情节严重。关于这些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还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着重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以及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等关键要点。辩护律师应关注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程度以及主客观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等辩点。对于开设涉及的金额、涉案人数、参赌次数、获利金额以及网络平台数据等关键信息也要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同时律师也应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认罪认罚等以减轻处罚。通过审查案件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等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关键词:开设罪、律师辩护技巧、不起诉案例研究等。总之该案涉及多次开设行为十分严重需要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华进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李伟写于XXXX年XX月XX日)更多关于开设罪的判决案例请关注本站获取更多信息仅供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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