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新规影响(资管法律风险与争议解决对策)
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与保险资管争议解决大数据分析报告
一、保险资管行业的蜕变与进展
在全球化经济的大潮中,中国的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历经了从无到有、由初生到飞速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下面将对其演变历程进行详尽解读,并其与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及保险资管争议解决之间的紧密联系。
(一)初生阶段(2003-2011年)
回溯至十四年前,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标志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内市场的崭露头角。随后的几年间,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发布为保险资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和明确的市场定位。尤其是对于那些积极开拓第三方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说,这一时期的尝试与努力为其后的飞速发展奠定了基石。虽然整体规模有限,但这一阶段的为行业的崛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飞速成长阶段(2012-2018年)
这一时期,得益于资管领域的整体繁荣,保险资管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相关法规的出台不断丰富保险资管产品的类型,提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与此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与信托、银行理财等机构的紧密合作,推动了行业资金规模的快速增长。值得一提的是,部分机构的第三方业务规模在这一时期实现了跨越式增长。
(三)规范发展阶段(2018年至今)
随着资管新规的印发,保险资管行业迎来了统一监管的时代。《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措施的形成,标志着保险资管行业监管体系的日益完善。这一体系的建立不仅促进了保险资管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而且提升了保险资管产品的竞争力与吸引力。尤其是自然人及养老基金成为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者的可能性,进一步拓宽了投资范围,无疑为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
二、保险资管行业的发展现状概览
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保险资管行业资产管理规模已突破21万亿元,昭示着行业的迅猛增长与发展态势的明显提速。截至2020年12月31日,这一数字同比激增19%,生动展现了保险资管行业的繁荣景象。
在业务模式上,专户业务继续占据主导地位,规模占比高达75%。组合类产品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虽然占比稍逊,但也以8%的规模占比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显然,专户形式的委托投资业务依然是保险资金的主要投资模式,而组合类产品日益受到市场的青睐。
在资金来源方面,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占比高达69%。第三方保险资金和银行资金也占据一定市场份额。
在资产配置方面,保险资管业务展现出稳健的投资风格。债券、金融产品和银行存款是主要的投资方向,其中债券投资规模占比最大,达到38%。这表明保险资管业务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注重风险管控。
业内排名前十的保险资管公司包括泰康资管、平安资管等,它们以卓越的业绩引领行业发展。
三、大数据揭示保险资管争议近三年发展趋势
(一)保险资管争议涉诉情况概述
相较于其他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涉及的纠纷相对较少。这主要得益于资金端与资产端的稳定。从资金端看,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大多来源于关系密切的保险集团或保险公司,这使得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纠纷较少。从资产端看,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受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的约束,且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资产配置稳健,风险相对可控,因此因底层资产引发的纠纷也较少。
(二)保险资管争议涉诉地区及金额分布
2018年至2020年,保险资管涉诉案件在地域和金额上呈现出一定的分布特点。案件地域分布图清晰展示了涉诉案件的地区集中度,而金额分布图则反映了争议金额的范围。
(三)保险资管争议案由分布及裁判指引争议焦点分析
在案由分布方面,保险资管领域的涉诉案件涉及多种纠纷类型。其中,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是焦点之一。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lt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gt的通知》对管辖原则做出了明确指导。在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例中,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对于管辖权争议解决至关重要,通常认定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
这一领域的争议焦点还包括对“其他标的”的界定以及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的认定等。这些焦点问题在实际案例中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解决。对于律师而言,理解并应用相关法规,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至关重要。关于债券交易纠纷的司法实践与合同理解
近年来,关于债券交易的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险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成为了其中的热点问题。
针对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裁判规则,上海法院在处理某控股集团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时,将上海清算所认定为该交易的合同履行地。这一判断基于被告发行的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条款,说明书明确上海清算所为法定债权登记人,并负责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兑付。这表明,在没有明确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上海法院倾向于以特定的机构或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
《会议纪要》发布后,对于案件的管辖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恒大人寿与康得新公司的债券交易纠纷中,尽管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二级法院均驳回了其请求。会议纪要的发布为这类案件的管辖提供了新的依据,其中明确指出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在债券交易纠纷中,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保险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也尤为关键。保险资金管理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或受托管理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意味着其可以代表实际的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与山水集团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中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在上海金融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也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这一观点基于民法总则、信托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推动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
当涉案公司债券遭遇违约或被提前到期时,作为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资产管理计划,确实可以对发行公司提起诉讼。但由于资产管理计划本身并不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所以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原告,必须挺身而出,以管理人的身份提起这场诉讼。这场诉讼的所有实体权利和义务,都应当归属于资产管理计划本身,而不是受托人或者管理人的个人财产。
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公司之间的债券交易纠纷【(2019)浙07民初158号】中,关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对此,法院明确表示,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债券交给上海平安阖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这一事实来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有权利行使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也明确规定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有权以管理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尽管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涉案债券转移给上海平安阖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稳鼎1号私募投资基金,但由于这一行为发生在诉讼期间,且上海平安阖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这一转移并不影响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接下来谈谈预期违约与提前解除合同的认定。当债券发行人实际违约,且债券持有人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证明债券发行人对未到期债务无法确保支付,又不能提供担保或进一步保证措施时,债券持有人完全有权向法院主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以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为例,法院明确支持了中信保诚公司的诉求,因为康得新公司存在实际违约行为,无法确保未到期债务的支付。
再来说说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以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是得到法院支持的。以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为例,【(2019)津01民初1102号】案件中,华安财保公司主张以逾期未付的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上浮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实质为违约金),这一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因为相关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并未过分高于其损失。
在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中,山水集团主张违约金基数不应包括利息,但法院如何判决还需依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
当山水公司未能履行中期票据的还款义务时,违约的代价不仅仅是每日0.21‰的滞纳金。在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与新光控股集团的债券交易纠纷中,我们看到了一场关于违约责任的较量。
平安养老保险公司购买新光控股集团的债券,年利率为6.5%,但当新光控股集团未能如期兑付本息时,事情就复杂了。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主张,要求新光控股集团按照未兑付本息的总金额,继续以年利率6.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在这一点上,法院认同了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的主张,因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而损失赔偿额不仅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还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意味着新光控股集团不仅要支付逾期未兑付的本金利息,还要承担因违约带来的额外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的主张在法律上得到了支持。法院并不支持以利息金额作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费的主张,因为这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关于此案,有三个重要的律师建议值得注意:
为避免争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在合同中详细列明所有可能的违约情况,并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常见的违约责任包括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以及守约方因维护合同利益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等。只要合同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予以认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并在允许的范围内做出明确约定。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进行投资前必须对所投资项目以及被投资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这包括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制度、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及时采取措施止损等步骤。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无处不在,因此充分的尽职调查是降低投资风险的关键。一旦发现风险迹象,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无论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还是其他市场主体,在进行金融交易时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始终保持警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保险资管领域:保险纠纷的争议焦点
一、概述争议焦点分布
自2018年至2020年,保险资管领域关于保险纠纷的争议焦点呈现多样化趋势。其中,分红型保险与普通人身保险的争议尤为突出。将深入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市场动态。
二、争议焦点分析
(一)分红型保险与普通人身保险的区别及效力问题
分红型保险作为一种兼具人身保障与投资理财的新型金融产品,与传统的人身保险存在显著区别。在卢世瑞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保险纠纷案中,尽管被保险人未签字,但法院认定该保险合同依然有效。这是因为该合同的主要给付内容是生存保险金,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符合年金保险的特征。合同中也明确了在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时的保费退还事宜,但这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此案例凸显了分红型保险的独特性以及其在法律框架内的效力问题。
(二)保险公司的告知与提示义务
关于分红型保险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保险公司需要尽到充分的告知与提示义务。在李智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险纠纷案中,法院强调了保险公司在此方面的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这一义务,可能导致保险合同因重大误解或欺诈而被撤销。这一案例提醒我们,保险公司必须透明地呈现产品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虚假宣传与夸大收益的风险
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胡长军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投保人胡长军指责保险公司虚假宣传、夸大收益,导致其对保险产品的收益风险产生重大误解。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认定保险合同应予撤销。这一案例凸显了保险公司宣传行为的重要性以及虚假宣传的严重后果。分红型保险作为投资理财工具的一种,其风险性和收益性应当得到准确、公正的呈现。任何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都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在岳焕玲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之间的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中,关于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收益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法院在审视保险条款时,特别关注了第2.6条关于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的计算方式。该条款明确指出,计算年度分红的“适用分红率”以及具体的分红时间,都需要向保险公司查询。这意味着被保险人需要主动向保险公司询问关于分红的详细情况,而不是被动等待保险公司的通知。
年度分红及终了分红的核算,并非基于保险公司的整体营业额或利润,而是根据实际经营分红保险业务的情况来计算。新华人寿保定支公司在对岳焕玲的保单进行年度分红及终了分红的计算时,遵循了其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岳焕玲对此计算方式虽有异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计算方式存在不实或偏差。她不得不接受保险公司提出的计算方式,并根据此方式接受年度分红及终了分红的计算结果。
针对此类分红型保险合同,律师提出了两项重要建议。为了避免合同效力出现瑕疵,保险公司应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主体时,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明确同意以及对保险金额的明确认可。虽然司法实践对此并未达成完全一致的观点,但为了避免因保险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分红型保险产品的销售机制。
销售分红型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必须充分告知投保人分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不对分红收益提供任何保底承诺。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销售制度,规范销售人员的行为,避免他们对分红收益作出不当承诺和保证。保险公司还应通过保险合同、风险告知书等多种形式,明确告知投保人分红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对上述告知内容进行显著提示,以尽到充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尊重了保险合同的双方权益,也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复杂的金融产品中,透明度和公平性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的发展。保险资管领域借款合同纠纷争议焦点
一、争议焦点概述
在保险资管领域,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呈现多样化特点。特别是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此类纠纷更是屡见不鲜,其争议焦点的分布广泛且复杂。
二、具体案例分析
1.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融资业务合法性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银的许可,运用保险资金开展融资业务。其与河南奇龙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支农融资合同合法有效。这一业务模式的合法性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批复,且在实际操作中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利息及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利息及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在人保资本与奇龙岭公司的合同纠纷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利息及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且该约定未超出法定利率限定标准,因此法院支持了人保资本公司的相关请求。
3. 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
在支农融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催收债务人逾期本息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这一约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人保资本公司追偿逾期本息产生的律师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律师建议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范围的合法性。超范围的业务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开展的业务,其签订的资管合同可能无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确保在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若需开展规定范围外的业务,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以避免因合同效力问题导致的业务损失。
四、相关法律法规概览
(一)法律框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保险行业的根本法律,为保险行业的运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为证券市场提供法律指导,规范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
(二)部门规章与通知
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等: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进行规范,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具体指导。
2. 一系列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不动产投资等方面的通知与规定:详细指导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操作流程及风险管理。
3. 《关于禁止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通知》等:明确保险资金运用的禁区,防范投资风险。
4.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加强风险管理。
5. 《中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指导,促进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6. 其他相关通知与规定:涉及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政策,为保险资金的多元化运用提供政策依据。
在资管领域,法律风险与争议解决同样重要。地产资管争议解决需结合行业特点,依法合规操作,确保资产安全。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合规是生命线,因此深入理解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和企业稳健运营至关重要。在投资过程中,既要追求收益,更要注重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保险行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展业务,既保证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为企业稳健运营提供了保障。在资管领域,依法合规是行业的基石,也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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