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需不需要举证(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

平安健康 2025-05-23 09:19平安健康www.baidianfengw.cn

【解读】租房违约金与《民法典》中的认定原则及调整策略

一、开篇导引

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日益繁荣,关于租房违约金的争议也日益增多。将结合《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对租房违约金的认定依据、原则以及调整方式进行全面解读,供读者参考。

二、正文主体

1. 《民法典》相关规定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支付违约金是其中之一。当租房合同出现违约情况时,支付违约金是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损失赔偿的范围,第五百八十五条则详细规定了违约金的约定及调整原则。

划重点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失赔偿的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划重点二:在约定违约金时,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避免违约金过高或过低。

2. 更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更高法院规定了违约金的认定和调整原则。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划重点一:该规定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其他类型的双务合同,不应直接引用该条规定作为认定依据。

划重点二:在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中,当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时,可认定为“违约金过高”,并适当减少。

三、租房违约金的认定与调整策略

结合上述法规,对于租房违约金的认定与调整,应遵循以下策略:

1. 租房违约金的认定依据应以租赁合同为准,同时参考《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2. 在约定租房违约金时,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避免违约金过高或过低。

3. 如出现租房违约金争议,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增加或减少。

4. 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违约金的合理性,包括损失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等。

旨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对于租房违约金的认定依据、原则及调整方式,希望能对读者在处理租房合同纠纷时提供参考。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五、特别声明

内容仅供参考,不能替代专业法律建议。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合同违约金的合理认定与调整:司法实践与

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况,历来是合同法领域关注的重点。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废止,我们需要在新的法律背景下重新审视和理解这一问题。

一、新背景下的违约金制度

随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我们对违约金的认定有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指导。违约金的认定不再单一地以某一标准为依据,而是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

二、违约金的判断基础

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对于借款合同之外的双务合同,我们不能简单地以LPR的4倍作为判断标准,而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三、关键要点

1. 违约金的判断核心在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 在处理非借款合同纠纷时,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不能单一地以LPR的4倍为标准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

3. 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当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进行综合权衡。

4.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违约金确实过高。

四、“损失范围”的界定

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损失范围按照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确定,即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这一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五、违约金的调整原则

对于增加的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前述“损失范围”。在增加违约金后,不再支持赔偿损失。调整违约金时,应以“损失范围”为基础,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和裁判。

特别强调

随着原《合同法解释(二)》的废止,在处理双务合同(尤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在没有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作为参考依据。

五、《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合同法的实施一直秉持公正与公平的原则。针对当前形势下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在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采取的是更为细致入微的考量方式。

违约金的调整不再是一味的“一刀切”,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全面衡量多方面因素。这些包括合同的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缔约地位的强弱,以及是否涉及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在此基础上,法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权衡,旨在避免简单的比例调整可能带来的实质不公平。

随着市场主体的违约情形日益突出,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也愈发引人关注。其中,可得利益损失是重要的一类。根据交易的性质和合同的目的,这类损失可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比如,在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的违约中,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而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则多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采取的是综合运用的方法。这包括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会扣除一系列因素,如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存在欺诈经营、约定损害赔偿计算等情形时,可能不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人民法院也进行了明确。违约方通常要承担因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因违约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则需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量。

六、第30批指导性案例166号解读商事主体的债务纠纷与和解协议

在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17)京02民终8676号),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当一方当事人依约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在违约金诉讼中不予支持违约方减少违约金的请求。

这一裁判摘要明确传递出一个信息:商事主体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若一方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整,法院将不予支持,特别是在涉及债务清偿的情况下。这不仅体现了法院对商事主体行为的严格要求,也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

人民法院在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关于本案涉及诉讼中和解协议的违约金调整问题,主要聚焦于两个审查焦点:一是涉案的80万元违约金的性质认定,即究竟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二是违约金酌减的考察因素。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认定。本案的核心在于理解损失填补在区分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中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违约金的制度,明确了损失弥补是区分两种违约金的主要标准。补偿性违约金的目的是填补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除了填补损失外,还具有对违约方进行惩罚的功能。在本案例中,隆昌贸易公司与城建重工公司的和解协议中明确,若城建重工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款项,则需支付80万元违约金。考虑到隆昌贸易公司的主要损失为未得到及时清偿的债权及其利息或投资收益,一审法院认定该80万元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是合理且恰当的。

关于违约金酌减的考察因素。在本案中,城建重工公司在诉讼期间与隆昌伟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却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后续给付义务,显示出一定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诉讼秩序。考虑到这些因素,一审法院判令城建重工公司按照协议支付8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附指导案例点评:

王洪亮教授针对此案例指出,在债务人严重不履行约定义务、主观恶意明显的情况下,对于债务人要求减少违约金数额的主张可以不予以支持。本案例的指导意义在于:一是和解协议中单独约定的违约金可作为债权人主张违约金的依据;二是在考虑是否减少违约金数额时,应主要考虑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过错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

进一步分析本案的细节:

1. 隆昌贸易公司与城建重工公司在一审裁决后、二审上诉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实体法上的和解协议。其目的在于解决双方之间的法律争议和不确定性。

2. 在和解协议中,城建重工公司的允诺包括分期支付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并承诺如未按时支付则需承担80万元违约金。这表明该违约金条款是独立于原合同的新的约定。

3. 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法院可以根据请求适当减少。这里需要判断的是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害和合同履行后的可获利益。在本案例中,隆昌贸易公司的损失主要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及其收益,而80万元的违约金是否过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本案涉及对和解协议中违约金的深入理解与判断,需要在考虑损失、履行情况、过错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多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裁定。隆昌贸易公司选择了强制执行并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关于这笔80万元的违约金,我们需要深入其背后的逻辑和合理性。

根据双方约定,这笔违约金是为了担保全部债权的履行。城建重工公司已经支付了300万元,但仍欠2772857.4元的债权。从数字上看,80万元的违约金似乎超过了可能的损失。的确,当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时,支付违约金的一方可能会提出减少违约金的请求。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减少违约金数额并非一成不变。对于商事主体,法院会结合多种因素进行考量。违约金的压力功能是其核心目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在本案中,隆昌贸易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撤回了二审诉讼并解除了对城建重工公司财产的保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城建重工公司在支付部分款项后,未能按期履行剩余支付义务,这无疑构成了违约。在考虑是否减少违约金时,城建重工公司的违约行为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其他相关案例。以(2019)更高法民再307号案例为例,该案例涉及四川好彩头公司与德利宝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四川好彩头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要求调整。德利宝公司为了证明其损失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损失与四川好彩头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尽管如此,考虑到德利宝公司作为商业主体,未收回的货款对公司的运营确实会造成一定影响,其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法院在考虑是否调整违约金时,会结合多种因素如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未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按照双方约定的日0.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显然过高。法院在权衡各种因素后,可能会做出调整违约金的裁决。

对于隆昌贸易公司和城建重工公司的纠纷,法院在判断是否需要调整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主观状况、诚实信用原则等。参考其他类似案例的裁决结果,为做出更公正、合理的判决提供有力支持。四川好彩头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存在违约行为,德利宝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并无过错。在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后,法院酌情以四川好彩头公司逾期支付的货款233077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这意味着四川好彩头公司需向德利宝公司支付巨额的违约金。

在(2018)更高法民终1120号案件中,贵州新西南矿业公司与顾文元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上诉至法院。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中国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而贵州新西南公司则主张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进一步降低至按照中国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但这一主张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合同领域,违约金的数额计算并非一成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的标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则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则,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尤其是当债务人是商事主体时,其对违约风险的预控制能力更强,违约金的计算也需要更为审慎。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违约金的计算和调整,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公平和合理。一方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对债务人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签订合同前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尽量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一旦发生违约,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以减少损失。当面对无法准确衡量的实际损失时,我们应慎重考虑如何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这时候,我们可以参考合同标的总价款、租金或承包金的特定倍数、一般利率的相应倍数,甚至是投资性质合同中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因素。这些都是在灵活应变、寻求公正的过程中,用以填补损失不确定性的重要依据。

关于借款合同的期内利息法定限额规则,这是一个涉及到法律规避的问题。这一规则也应当适用于因迟延还款而约定的违约金。这是对法律精神的延伸,旨在确保公平、公正,防止一方利用合同条款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而在审视双方签订的合同,除了借款合同之外,那些涉及对价价款或报酬给付的合同,其所产生的债务并非仅仅局限于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我们不能仅仅依据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

在民法典的世界里,关于违约金的调整有着明确的规定。当违约金被认定为过高时,这是基于对合同双方权益的均衡考虑。过高的违约金可能会偏离公正,甚至引发不公平的结果。在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实际损失、合同性质、双方权益等。

民法典对于违约金的认定和处理,都体现了对公平、公正的重视。在面临损失不确定和违约金争议时,我们应深入理解并应用民法典的精神,以寻求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Copyright@2015-2025 白癜风网版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