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主动投案的规定
制度之光:主动投案制度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实践与影响
一、制度之源与认定基石
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2019年),我们明确了对主动投案行为的定义、适用条件和具体情形。这一制度的诞生,旨在通过宽大政策感化违纪违法人员,进而提高办案效率。那么,何为“主动投案”呢?其认定主要基于四个要素: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或监察对象,在组织初核或谈话函询前,或未被采取留置措施前,自愿交代问题并认错悔过,如实供述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与此“投而不供”“供小掩大”等虚假投案行为则被视为对抗组织审查,并不作为主动投案认定。
二、实践之道与处理之策
对于主动投案者,我们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这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而对于那些虚假投案者,我们则从严惩处,以强化震慑效应。值得注意的是,纪法意义上的主动投案并不等同于刑法的自首制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符合“特殊自首”情形的,司法机关可依法单独认定。
三、成效之显与案例之鉴
主动投案制度的实施,带来了显著的震慑效应。自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过5000名党员主动投案。而在某省,2025年第一季度行贿案件主动投案人数更是达到了410人。许多高层领导的主动投案,如原省部级秦光荣、刘士余,以及南方医科大学原副校长宁习洲、昆明理工大学党委副田军等,都体现了这一政策的广泛覆盖面。
四、配套机制与深化治理
为了进一步深化反腐败工作,我们还建立了配套机制。通过专题教育、案例通报等方式,促使违纪人员认清形势,主动交代问题。对投案供述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以防范虚假投案干扰调查。这些规定和制度一起,形成了一个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完整体系,构建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治理闭环。
主动投案制度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其明确的认定标准、实践原则、处理方式以及显著的成效和典型案例,展示了其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配套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推动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化治理,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腐败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