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以同事为原型写狗血剧情被判赔

生活常识 2025-04-18 00:56生活常识www.baidianfengw.cn

南京某公司职员徐某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虚构的文章,以同事项某和谭某为原型,最终被法院判决侵权。这一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

徐某使用了项某和谭某的真实姓氏、职业信息以及家庭背景,虚构了项某为与谭某结婚而“抛妻弃子”等情节。令人遗憾的是,文中并未对人物身份进行模糊处理,导致读者将虚构内容与两名原告直接关联,从而引发了负面社会评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了对项某和谭某名誉权的侵害。文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存在主观臆测,比如暗示项某因谭某关系获得公司重用,这无疑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贬损。即使文章内容部分属实,公开他人的私密信息,如婚姻变动细节,也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作品,如果含有侮辱、诽谤内容,需承担民事责任。徐某因此被法院判决需要赔偿原告共计1.3万余元,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这一案件给我们明确警示:以真实人物为原型的创作必须谨慎行事。在创作过程中,应避免使用可识别人物身份的信息,并不得捏造损害他人名誉或泄露隐私的情节。否则,一旦构成侵权,将面临法律追责。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名誉和隐私权。在网络时代,我们更应该注重言论的规范性和真实性,避免因为不实言论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和伤害。希望这一案件能够引起广大网民的深刻反思,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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