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万请千万主播带货只卖出6瓶护肤品
在2020年7月的一个夜晚,某知名护肤品公司与一家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充满期待的《推广合作协议》。护肤品公司为了拓宽市场,投资8.28万元推广服务费,委托经纪公司安排一位在某平台拥有千万粉丝的主播“广东某神”以及导演王某,进行一场别开生面的直播带货活动。实际直播的情况却与预期大相径庭。
这场直播中的护肤品推广时段被安排在了人们沉睡之际的凌晨00:07左右。在这个时段,网络世界的热度骤降,流量低迷。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原本约定与主播携手合作的导演王某并未在直播中现身。尽管主播努力推销,但销量仅售出6瓶产品,销售额惨淡至只有800余元。
争议焦点在于这场直播的时段选择以及效果。护肤品公司认为推广时段未进行充分沟通,导致流量不佳,直接影响销售效果。而关于导演未出镜的问题,经纪公司则辩称合同中约定的“搭档”身份只是要求导演参与团队工作,而非必须出现在镜头前。经纪公司还未经护肤品公司同意,擅自将直播活动转委托给某网络科技公司执行,后者虽然安排了主播进行直播,但也收取了5.3万元的费用。护肤品公司认为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经过上海宝山法院的审理,最终认定经纪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未能妥善安排推广时段、确保导演出镜等,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完全实现。法院因此判决经纪公司赔偿护肤品公司服务费损失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等共计3.5万余元。
这场风波过后,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与影响。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清晰。推广时段、合作方的出镜要求、销量预期等关键条款应该得到双方的细致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直播效果与直播时段的选择息息相关。商家需要与服务机构充分协商,合理安排直播的时段,以确保能够在流量高峰期间进行推广。服务机构擅自转包行为可能会损害商家的权益。商家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限制此类行为,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次事件反映了直播带货行业在合作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商家在选择合作方时应该谨慎,并不断完善合同条款以规避风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双方在合作中达到共赢的局面,共同推动直播带货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