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诉讼赔偿本金及利息怎么算(经济纠纷的一般债务利息怎么计算
由“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qzzxlaw)整理发布,主要判决主文中关于金钱债务的构成及清偿顺序问题。
关于判决主文是否包含诉讼费用以及一般债务利息、本金、诉讼费用的分配顺序问题。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通常包括债务本金、违约金(孳息)、实现债权费用(如诉讼保全费)等。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款的具体细化项目为:本金、违约金、诉讼保全费、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于执行依据确定为金钱债务的,执行款的清偿顺序遵循法律文书的规定。当执行到位财产不足以清偿时,首先扣除诉讼费用,然后清偿一般债务利息和本金。
关于清偿顺序,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有所不同,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之后受偿。在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
关于一般债务利息的起止时间问题,尤其是计算截止时间,实践中存在分歧。根据颁布的《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则不予计算。关于一般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应以判决文书中的明确规定为准。例如,某判决文书可能规定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那么一般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就是判决生效之日再加上十日的履行期间。
对于判决主文中的金钱债务问题,我们应深入理解并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确保各项债务得到合理清偿,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马建南、江苏非诚勿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解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执监519号针对梁溪法院执行局与江苏非诚勿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就一起判决书中的利息计算问题展开的讨论给出了意见。判决书主文中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引起了争议,执行局向审判部门发函征询意见。江苏高院经过研究,确认了判决确定的利息应计至判决生效后的第十日,之后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于非诚勿扰资产公司提出的增加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判决履行期限的严格性和对判决执行的公正性。
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争议,它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和清偿顺序,争议较大。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会计算到划拨、提取之日。例如,同泰集团的0万元在2015年12月1日被执行扣留后,该部分对应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再计算。这显示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更高人民法院(2019)更高法执监494号黄经邦、廖健雄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中,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和计算方式。根据迟延利息解释第二条,本案的执行依据确定了履行期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因此迟延履行期间从指定日期后开始计算。当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从被执行人的账户中划拨存款至法院代管款账户时,迟延履行期间结束。这再次强调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当被执行案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清偿顺序是一个重要问题。依据相关解释,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利息、本金和诉讼费用等,然后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对债务人权益的保护。在南京中院的一则裁定中,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性质和计算方式被明确区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清偿顺序被推后至本金之后并没有法律依据。
这些裁定体现了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严谨性和公正性,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的也鼓励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权威。关于变更本案执行款的清偿顺序问题
在星源公司与日丰公司、同泰集团的追偿权纠纷案中,南通中院作出的判决明确了清偿顺序: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一裁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债务清偿的严谨态度,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也明确了债务人的责任。
一、案情概述
星源公司与日丰公司、同泰集团之间的追偿权纠纷历经南通中院的一审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最终判决日丰公司偿还星源公司代偿款,并由同泰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两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星源公司申请执行,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执行款清偿顺序的争议。
二、执行款的清偿顺序
1. 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这是对于债务人逾期还款行为的惩罚,也是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遭受损失的补偿。
2. 本金:即债务人应当偿还债权人的原始借款金额。
3.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生效判决确定给付日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这是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的迟延履行所产生的额外利息负担。
三、关于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形
在执行过程中,因南通中院和扬州中院的另案保全行为,导致款项未能及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这种情况下,非因被执行人同泰集团的原因造成的迟延,同泰集团不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款计算时,应排除因非被执行人原因导致的迟延期间。
四、提存财产的处理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提存财产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提存财产的定性和处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五、总结与前瞻
本案的执行款清偿顺序裁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债务清偿的严谨态度。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款的清偿顺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判决执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明确债务人的责任。对于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形和提存财产的处理,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星源公司向南通中院申请财产保全,针对同泰集团的债务人太仓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向同泰集团支付0万元债权。后太仓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南通中院提存该笔款项,南通中院依法将其视为同泰集团的财产,并转入执行款专户。在另一案件(2014)通中商初字第0289号中,南通中院也扣留了同泰集团的2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保全阶段的查封效力在执行程序中自动延续,除非法院依法撤销或解除。本案中对同泰集团的0万元扣留自动转化为执行程序中的扣留。
关于迟延履行债务问题,当(2014)通中商初字第033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包括同泰集团在内的所有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导致星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日丰公司、同泰集团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更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案中,双方认同的迟延履行期间自执行立案之日起算,执行扣留的同泰集团的0万元不足以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因此存在清偿顺序。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及一般债务利息。执行扣留款应首先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剩余部分再用于偿还债务本金和债务利息。
至于星源公司主张的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南通中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本案中,同泰集团的0万元自执行扣留之日起,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再计算。未执行到位的金钱债务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部分一般债务利息。
一、背景介绍
星源公司向日丰公司和同泰集团追偿债务的执行过程中,涉及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与清偿顺序问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债务清偿顺序的认定存在错误,被星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二、执行异议内容
星源公司认为,南通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债务清偿顺序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认为,在执行扣留款0万元时,应先扣除利息,再扣付债务本金。对于剩余的债务本金16935865.06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复议理由与法律依据
江苏高院认为,《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清偿顺序,即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无约定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参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先还息后还本。南通中院认定的清偿顺序于法无据,应予以纠正。
四、裁定结果
基于上述理由,江苏高院裁定撤销南通中院(2017)苏06执异81号执行裁定,并发回南通中院重新审查。
五、案例意义与启示
本案涉及执行程序中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执行中的清偿顺序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先还息后还本。这对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星源公司与日丰公司、同泰集团追偿权纠纷执行案经过复议,引发了关于执行程序中债务清偿顺序的深入讨论。通过本案,我们了解到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结合实际案情,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解读法律文书中的迟延履行金与债务利息
当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一规定源自《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两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于前者,其计算方式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未确定,则不予计算。而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计算法则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进一步说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时开始计算。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那么每次履行期间的届满之日即开始计算;若未确定履行期间,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算起。而第三条则详细阐述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终结点,直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同处理方式,如划拨、提取、拍卖、变卖等,其相应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也有不同的计算终点。
再来看非因被执行人申请而导致的法律文书审查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期间,以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这些时间段内并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则明确指出,当债务人除了主债务还需要支付利息和费用时,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抵充顺序首先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是利息,最后是主债务。
关于经济纠纷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以及多笔债务利息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文书来确定。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而多笔债务利息的诉讼时效则依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特殊情况,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考虑。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情况,其需要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和债务利息有着明确的计算方法和规定,以确保公平正义在执行过程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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