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洗澡触电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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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宿舍洗澡遭遇不幸,唐女士的工伤争议引热议

唐女士,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副主任,因单位工作的特殊性时常需值班守护财产安全。某年深秋,她被安排全天候值班。一天傍晚,她在单位宿舍澡堂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当地人社局却认为这不是工伤事故,而是普通的意外事故。对此,唐女士的家人无法接受,遂提起行政诉讼。

这起事件在法律上究竟应如何解读呢?让我们深入一下。

我们需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的核心内容。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均属于工伤。条例中也明确了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包括职工故意犯罪、醉酒、、自残、自杀等。

唐女士的死亡明显不属于上述排除情形。关键之处在于,我们要理清这件事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是否与工作有关。唐女士被安排全天候值班,意味着24小时都是她的工作时间。人社局认为她去洗澡时是下班时间并不准确。

唐女士的工作单位和生活区是同一院落,澡堂作为单位财产,自然也是工作场所的一部分。虽然洗澡行为并非直接的工作内容,但对于值班守护财产安全的她来说,这是一个正常的生理需求,也有利于缓解工作疲劳。洗澡行为与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院认为唐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遇不幸,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应该认定为工伤。判决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这起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很多人认为,唐女士的死亡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时需更加人性化,考虑到员工的实际需求和生活需求。希望这起事件能引起更多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思考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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