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饭店不得再拒绝自带酒水
【报道】本报于3月21日对《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立法听证会进行了深入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在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一些备受瞩目的焦点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解答,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修订草案的审议稿充分采纳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立法听证会上的许多建议都被纳入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关于饭店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这一规定源于消费者对于饭店限制酒水选择的长期争议。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代表们对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终多数代表赞同消费者有自带酒水的权利。
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也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这一规定无疑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这也意味着消费者在饭店用餐时,不再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和费用的困扰。
除了上述规定外,修订草案还针对新兴营销手段进行了规范。随着邮购、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电话直销等营销手段的普及,消费者投诉也日益增多。针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产品。如果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为此支付的通信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这一规定为消费者通过网上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在立法听证会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医疗消费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尽管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认为医疗事业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不同于一般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但经过深入讨论,最终决定在修订草案中对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进行规范。这一规定为医疗消费者在遭遇诊疗护理不当的情况下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