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时选错了跨境电商怎么办电商法对 海淘店铺影响
在全球购等电商平台的卖家面临着合规经营的压力和要求。特别是在《电商法》和《486新政》出台后,跨境进口电商业务的合规问题更加突出。对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店铺合规经营任务如何完成。
明确跨境电商的定义和涵盖范围。《电商法》和相关政策所定义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态和个体工商户电商业态更为广泛,包括BBC(保税进口)和BC(直购进口)等模式。卖家需要了解自身业务是否属于跨境电商范畴,并据此进行合规操作。
合规经营涉及到跨境支付结算、通关、国内税务等多个环节。卖家需要在这四个环节形成合规闭环,才能真正实现合规经营和运营成本的优化。其中,跨境支付结算方面,卖家可以通过代收后通过银行或支付机构付汇到境外B,或者通过跨境支付工具在线实现跨境付汇。在通关方面,卖家需要通过与海关联系的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核对。在税务方面,卖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照服务收入税种合法纳税。
对于全球购等C2C平台卖家来说,要想以跨境电商方式通关,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卖家需要注册为公司或个体户等市场主体,并确保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卖家还需要了解并遵守平台规则和政策,如商品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西游科技CEO魏泳涛结合自身的经验和观察指出,全球购卖家群体在合规经营方面存在诸多挑战和困惑。他强调了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时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并提醒卖家注意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他也分享了他在电商行业多年的经验和见解,为卖家提供了宝贵的建议和参考。
完成店铺合规经营任务需要卖家全面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结合自身的业务情况进行实际操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发展。对于全球购等平台的卖家来说,更需要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和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学术讨论文,读者如按照本文采取的行动造成的一切后果与作者无关。关于C2C平台卖家跨境电商模式下的通关条件和财税处理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C2C(消费者对消费者)平台卖家在跨境电商模式下的通关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为确保合规经营,深入理解并满足相关法规要求至关重要。本文将围绕《电商法》和《486新政》的监管要求,C2C平台卖家在跨境电商模式下的通关条件及财税处理。
一、跨境电商模式下的通关条件
1. 信息推送:C2C平台、电商企业、支付宝和物流企业需分别向海关系统推送订单信息、支付信息和物流信息。其中,支付信息的推送尤为关键。
2. 卖家注册:驻平台的卖家需在需要通关所在地进行单窗口注册电商企业,流程相对简单,按照规章办理即可。
3. 货权问题:卖家需有境外公司作为货权人。这可以通过在港口等地注册境外公司或寻找供应链公司作为主体来实现,后者涉及资金跨境支付结算问题,但也有相应的解决方案。
若以上条件满足,C2C平台卖家只需找到合适的报关服务商(境内服务商)即可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行通关。报关服务商通常会整合物流公司提供通关派送和税款代扣代缴服务。
二、财税处理
1. 买卖合同关系:若C2C平台卖家以跨境电商模式进行通关,从现有的关财税制度看,除一般贸易通关外,其他通关方式难以实现合规闭环。从购买的法律关系来看,消费者与C2C平台卖家是“买卖合同”关系,意味着C2C平台卖家是纳税义务人。
2. 通关合规方式:个邮通关方式似乎是最符合合规要求的,申报价格为订单销售价格。但关于个邮税完税凭证能否作为商品进项凭证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3. 资金跨境支付和结算:C2C平台卖家的收款在国内主体账户。个邮通关无法作为进项凭证,银行难以执行这类进项凭证的跨境支付结算。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许可以执行。
总体来说,C2C平台卖家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个邮方式通关较难实现合规闭环。
三、委托合同模式
1. 委托合同定义: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
2. 跨境电商中的委托合同模式:对于C2C平台卖家而言,如果跨境电商通关和个邮通关都无法保证合规闭环实现,将平台销售经营活动从“买卖合同”转变为“委托合同”或许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卖家与消费者在订单支付前签署“代为购买跨境商品委托合同”,约定相关事项、责任和义务等。
3. 通关和税务处理:在通关方面,可采取个邮通关方式,申报价格为约定的采购价格。在税务和财务处理方面,收入为物流费和委托服务费,按服务类税种征税。
关于境外商品采购的进项问题,对于拥有邮税完税证明的订单,处理方式一目了然。对于那些税额低于50元的订单,通过委托合同、订单详情和支付形成的实质证明,共同构成了进项的凭证。在会计实践中,建议将订单和支付详情打印作为会计分录的凭证。
对此,各地税务部门虽有不同解释,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能得到妥善解决。
若采用第三方代购模式,逻辑同上。
接下来,我们重点聊聊C2C平台卖家的合规方案。为了让C2C平台卖家实现完全合规,我们提出以下方案:
C2C平台需严格按照跨境电商平台的方式进行转型。按照486新政的要求,平台需具备AB双主体结构。个人卖家可以在境外成立B端,与境外供应链企业签署相关协议,让境外供应链企业成为B端。C2C平台和支付公司必须分别负责订单和支付单向海关系统的推送,并对境外供应链企业开放,以保障卖家的利益。
C2C卖家与消费者之间可以通过签署协议,由买卖合同关系转变为委托合同关系。商户可与境外供应链企业签署采购协议,由境外供应链企业以合规方式通关后递送商品进境。
以上两种模式在新态势下都蕴藏着巨大的机会。有货源优势的商家如有兴趣,不妨与我们联系交流。
随着电商法的实施,我们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新商业业态往往领先于法律法规的发展步伐。由于C2C平台的历史原因,无论采用何种通关方式,目前都存在一些瑕疵。按照原始订单如实申报是通关合规的基础。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取得税务部门的理解和认可后,核心问题是商品采购进项成本的认定。笔者建议:
1. 优先考虑C2C平台卖家以委托合同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代为购买跨境商品服务”。至于采用何种通关方式,则由卖家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2. 若消费者不接受委托合同模式,卖家可以按照非跨境电商方式通关,同样由卖家自行决定具体的通关方式。
3. 无论采取何种通关方式,务必按照原始订单进行申报。
在即将到来的新年之际,《电商法》第七十一条提到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基于这一法律精神,相信税务部门会针对当前现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让我们共同期待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行业发展新机遇。对于即将到来的新年寄语来说:我们将告别充满巨变的2018年迎接新的一年。大到经济全球化的逆转变数、全球大国之间的协同对抗转变等全球性的变化,小到我们所处的跨境电商行业的巨变等都在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变化是永恒的!无论是组织的转型升级还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建设都必须立足于价值的创造能力!对于中国来说更是如此只有提升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才能实现产业升级从而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以实现全民小康生活水平的目标这是我们国家的价值创造能力也是每个企业的责任与担当!而对于我们西游科技而言在顺应电商法和486新政的大背景下我们将积极调整我们的战略路径和核心能力以适应行业的新变化并不断提升我们的核心竞争力为客户创造更多的价值从而实现我们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在2019年的时代浪潮下,众多中小卖家面临着新的监管需求的挑战。这是一个痛苦而漫长的适应过程,充斥着各种抱怨和无奈。天行健,君子当自强不息。这是每个卖家都需要铭记于心的道理。只有勇往直前,才能避免被淘汰的命运,并寻找到新的发展机遇。在新的一年里,西游科技愿与志同道合的伙伴们携手并进,共同迎接这巨变中的巨大机遇。我们相信,只有通过深入的交流和紧密的合作,我们才能共同应对电商法的出台对海淘店铺所带来的影响。让我们携手前行,共创辉煌的未来!
随着电商法的出台,许多卖家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电商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卖家来说,如何适应新的法规要求,如何在新环境下生存和发展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在这个问题上,西游科技始终与卖家站在一起,共同应对挑战。我们深知卖家的艰辛和不易,因此我们会竭尽全力为卖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无论是技术支持、营销推广还是法规咨询,我们都会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卖家度过难关。我们也鼓励卖家们积极适应新的法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此,我们要感谢所有关心和帮助西游科技的客户、合作伙伴、朋友以及我们的小伙伴们。感谢你们一直以来的支持和信任,让我们在新的一年里携手共进,共同迎接新的挑战和机遇。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我们也要提醒广大卖家朋友们注意电商法对于海淘店铺的影响,积极应对挑战,共同推动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创美好的明天!新年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