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诉医院名誉侵权案终审 获赔10万元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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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与北京当代女子医院的名誉权纷争,历经多轮纷争后终于尘埃落定。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再次确认了北京当代女子医院对范冰冰名誉权的侵犯,维持了东城区人民法院去年12月的判决。这场纠纷源于北京当代女子医院未经授权,擅自以范冰冰的名义在网站上发布整容广告。

据悉,当代女子医院的行为引起了范冰冰的强烈不满。她从未授权该医院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也从未在该医院进行整容手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当代女子医院利用范冰冰作为演员的特殊影响力,捏造其在该医院整容的虚假情况,并在互联网上进行虚假宣传,这无疑严重损害了范冰冰的公众形象。

当代女子医院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抗辩,声称广告中的“范冰冰”是医院的一位客户河北籍女子范冰冰。为了证明这一点,他们甚至提供了相关证据,如户籍证明、形象代言人协议以及整容前后的照片等。当法院要求该女子出庭作证时,医院却以其并非案件当事人且本人不同意出庭为由予以拒绝。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仔细考虑了当代女子医院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由于范冰冰是一位公众人物,大多数公众在浏览相关广告时,自然会联想到他们所熟知的演员范冰冰,而不是其他同名非公众人物。即便当代女子医院提供的证据可能证明存在一个与范冰冰同名的河北籍女子,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广告中的“范冰冰”就是这位女子。更令人质疑的是,该女子在当代女子医院的整容时间是在2008年4月至5月之间,而医院早在2007年9月就发布了涉案广告。在没有见到整形最终效果的情况下就发布宣传广告,显然不符合商业广告的运作规律。法院对当代女子医院的辩解持怀疑态度。

法院最终认定,北京当代女子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范冰冰本人同意,利用其名人效应宣传医院的整形项目。这不仅使社会公众产生了范冰冰曾整容的误解,更损害了她的公众形象和社会评价,对其名誉权构成了严重侵害。这一事件再次提醒各商业机构在宣传时必须尊重个人的名誉权,不得擅自利用他人的名声谋取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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