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资产可被内地直接充公
关于“在港资产可被内地直接充公”的争议,经过对两地司法互认安排及香港律政司的官方澄清进行深入理解后,以下是详细的说明:
一、内地判决并非自动适用于香港
对于流传的误解,首先要明确的是,内地的法院判决并不会自动在香港生效或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在香港得到执行,必须首先经过香港法院的严格审查,并完成一系列的登记程序,才能取得执行的效力。“内地直接充公在港资产”的说法是完全不存在的。
二、执行程序需当事人主动申请,并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对于希望执行内地判决的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内地法院申请判决副本及证明书,然后提交给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登记申请。这个登记申请并非无条件通过,它需要符合《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要求,并由香港法院发出登记令。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方也有权利对登记令提出异议,法院会依法审理相关的争议。只有在登记令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依据内地的判决,通过香港的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
三、法律程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香港法院在审查内地判决时,会确认判决是否属于民商事案件的范畴,同时也会核查判决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或者是否违反了香港的公共政策。即使判决完成了登记,其具体的执行过程也需要遵循香港本地的法律程序,如资产的冻结、拍卖等,并非由内地直接操作。
四、适用范围及信息互通的澄清
这种安排仅仅适用于民商事案件,并不涉及刑事、行政或税务等方面的判决。两地法院之间并不会直接共享案件的信息或执行情况。香港法院对于内地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是严格依据本地法律进行的,这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内地与香港的司法互认安排,旨在为民商事案件的判决提供一个更为便捷的执行力。但这需要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香港法院的审查及登记程序。并不存在所谓的“内地直接充公在港资产”的机制。两地的司法程序是相互独立的,执行过程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