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商务部网站发布的消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务部于2024年6月17日发布了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展开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此次调查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经过长时间的深入调查,调查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发布了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且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这一损害与倾销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随着调查的深入进行,调查机关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进一步的确认。现在,调查机关已经根据《反倾销条例》作出了最终裁定。在此,我们有必要详细了解一下相关事项。
一、最终裁定
经过全面的调查和分析,调查机关最终确认,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已经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这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反倾销税的征收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已经向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已经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了决定,从2025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该产品为生猪屠宰加工后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鲜、冷、冻猪肉及食用杂碎等。主要用途是供人食用。该产品的税则号涵盖了多个类别,具体的税则号在公告中已详细列出。
三、征税方法
从2025年1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猪肉及猪副产品时,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具体的征税方法以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于在2025年9月10日至12月16日期间提供的保证金,将按照终裁确定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在此期间,若保证金超过反倾销税部分或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将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五、征收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自2025年12月17日起。
六至八、新出口商复审、期间复审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于未参与调查的新出口商,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新出口商复审。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相关利害关系方也可申请期间复审。对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即为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案的公告。相关进口商、利益相关者及广大民众对此事需保持高度关注,以便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