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将死婴当医疗垃圾处理被判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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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报道,范春生记者于二月十五日获悉,辽宁省沈阳市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一个初生女婴在出生后不久就在医院不幸离世,其遗体被存放在医院内。这场不幸的事件导致了双方之间的医患官司。更令人震惊的是,医院竟然将这位婴儿的遗体当做“医疗垃圾”进行火化处理。

据了解,这一事件发生在XXXX年的一个春日,沈阳市民李志东夫妇期盼已久的女儿终于降生,孩子仅仅存活了一天就离开了这个世界。经过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病理鉴定,女婴的死亡原因是新生儿胎粪吸入导致的呼吸循环障碍。面对这样的打击,女婴家属与接生医院之间开始了漫长的医患纠纷官司。

经过长达三年的诉讼,沈阳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了判决,责令医院赔偿李志东夫妇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在判决之前,即XXXX年的三月,医院却做出了令人发指的举动。他们未经家属同意,擅自将女婴的遗体送往火葬场进行火化,甚至连骨灰都没有保留。这对已经遭受巨大打击的李志东夫妇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他们无法忍受这种不人道的行为,决定将医院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医院方面辩称,他们已经完成了公安机关要求的尸检鉴定,并且按照法律规定,遗体必须运送到殡仪馆保存。他们认为保管义务属于死婴的父母。由于父母没有认领遗体,医院已经尽力保管了三年,但由于费用问题,不得不将遗体作为医疗垃圾进行处理。

法院并没有接受医院的辩解。法院认为,亲权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基本身份权,包括身体、财产的照护权等。医院未经家属同意就擅自处理死婴的遗体,导致李志东夫妇无法对死者进行悼念,侵害了他们的亲权,使他们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要求医院赔偿李志东夫妇人民币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案件不仅让人深感痛心,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如何处理逝去的生命,尤其是对待那些因为医疗事故而失去生命的无辜婴儿,应该是一个严肃而尊重生命的问题。而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法律需要更加严格地保护我们的亲权,尤其是在处理涉及遗体的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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