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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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5月1日由部长陈竺正式发布。该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确保信息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推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所有机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以及综合网站上的预防保健类频道。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机构,需遵循卫生部相关规定。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务是指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而非经营务则是指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相关机构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机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网站或频道有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等。

对于含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如性、性医学、性治疗等,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并且具备仅向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网络技术措施。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机构,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表、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资格证明、网站域名注册相关证书证明文件等。

申请机构还需提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的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以及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申请机构还需提供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及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该办法的发布实施,将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设立规范,保障公众获取准确、科学的医疗保健信息,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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